联建光电败诉不服判决将上诉 控股权变更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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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 0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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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败诉不服判决将上诉 控股权变更正有序进行

集微网消息 3月18日,联建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初100号),驳回公司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50号)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根据《行政判决书》的内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

公告显示,联建光电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及2019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50号)。

根据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联建光电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煤)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具体来看,分时传媒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万元,虚增利润619.62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万元,虚增利润3506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2万元,虚增利润1921.62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

鉴于联建光电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0万元罚款;对刘虎军、褚伟晋等人给予警告,并处3到20万元不等罚款。

联建光电称,公司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要求按时缴纳罚款。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在联建光电另一则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刘虎军先生及熊瑾玉女士因筹划股权转让等事宜,与某地方国资旗下全资企业就股权转让的具体细节以及相关核心交易条款已经达成共识。

但由于联建光电控股股东的股票存在质押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与债权方及意向收购方就债务转让的框架意见达成初步共识,意向收购方需以债权方同意相关的债权转让条件为前提,故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意向收购方相关有权部门审批以及债权方内部审批通过才能正式生效。

据披露,联建光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刘虎军先生及熊瑾玉女士通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沟通与努力,原有债权方已经获得批准与收购方的债务转让方案,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已履行完毕。

联建光电表示,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系通过债权债务转让及股权转让相结合的方式,即由原有债权方将其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债权转让给某地方国资旗下全资企业(即“收购方”),收购方将其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债权转化为公司的股权。目前原有债权方已取得债权债务转让的前置审批,并与收购方就债权债务转让事项的具体操作及合同细节方面进行沟通。(校对/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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