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时代遵循“流量为王”,却不得逾越知产保护底线
admin
2021-02-11 16: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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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遵循“流量为王”,却不得逾越知产保护底线

当红女主播薇娅近日在直播中展示销售涉嫌抄袭的开衫事件,成为网络舆论热点。在这次事件中,薇娅在直播过程中身穿其自制品牌的开衫,向观众粉丝进行宣传展示销售,但网友发现该款产品同某品牌早已上市的产品的颜色、样式等都一致,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在社交账号上向薇娅公开喊话。虽然薇娅在“甩锅”给供应商未能被网友买账后承认抄袭的事实,但对于不是第一次涉嫌抄袭侵权和道歉的“带货女王”,反复出现同一问题,值得经营者自身、平台运营商、监管者和消费者反思。

不可否认,电子商务时代,网络中的市场经营主体遵循着“流量为王”的规则,不断向市场推出其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这符合正常的经营路径。但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条底线,对此,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平台运营商搭建平台,赢得消费者的流量固然重要,但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拥有市场,其前提是好的产品与服务,绝不是靠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建立起的销售王冠。因此,想要长久发展,平台必须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与市场秩序,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监管者,应负有维护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法律职责,无论是知名平台或者主播,还是普通权利人,都应一视同仁。电子商务法规定,当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净化市场秩序。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关注和跟随一些流量明星的经营行为时,应当保持理性,特别应保持对于原创的尊重。只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才会不断有原创,有更多更好的新产品进入市场,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产品。那些不在意或者接受抄袭产品的行为,短期看似无关紧要,却破坏了创新的驱动力,最终受损的将是消费者。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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