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6月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修订草案)》(后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57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31条、删除14条、新增26条,主要对规范供水用水、促进节约用水、强化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其中,《修订草案》对供水价格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第三十条规定,城市供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实行分类水价,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用水人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如何解决?《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用水人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结算水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结算水表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水人更换合格的结算水表。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供水安全主体责任。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或者因发生灾难、紧急事故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未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物资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由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