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紧缺的现状,《修订草案》新增了相关内容,提出合作社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业社会保险,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等保障支持措施,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就业。
《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应聘任职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以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修订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人员权限和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除了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和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分配份额。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吊销、注销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等规定,规范合作社清理注销问题。
《修订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