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确定方法与流程
admin
2022-11-19 08: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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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发明涉及可再生能源消纳核算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分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确定方法。


背景技术:

2.目前,根据市场需求,各省需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消纳量分配核算,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发展和消纳责任,以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和利用率水平,但省内各市场主体因承担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不同会有所差异,无法准确有效确认不同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目标。


技术实现要素:

3.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分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确定方法。
4.本发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5.一种分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确定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6.(1)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划分市场主体类型: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售电企业,第二类市场主体为电力用户;
7.(2)根据划分的市场主体类型,获取不同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
8.(3)根据步骤(2)获取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目标,计算不同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
9.进一步地,所述步骤(1)中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划分为省电力公司及配售电公司;
10.所述步骤(2)中,当第一类市场主体为省电力公司时,省电力公司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包括保障供电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及代理购电消纳量目标,其中,
11.省电力公司保障供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1=省电力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中用于保障供电对应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12.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2=省电力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中分摊部分+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
13.所述步骤(2)中,当第一类市场主体为配售电公司时,配售电公司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c3=配售电公司购电量
×
全省总量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r。
14.进一步地,所述步骤(2)中,当市场主体为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时,其包括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则电力用户的总非水电消纳量目
标c6=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5=全省可再生能源总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保障供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1-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2-配售电公司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c3;
15.其中,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5为自备电厂企业的非水电自发自用新能源电量,则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4=c-c1-c2-c3-c5。
16.进一步地,所述步骤(3)中,当市场主体为省电力公司时,省电力公司保障供电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r1=省电力公司保障供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1
÷
用于保障供电的购电量e1;
17.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r2=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2
÷
代理购电电量e2;
18.当市场主体为配售电公司时,配售电公司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为全省总量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19.进一步地,所述步骤(3)中,当市场主体为电力用户时,通过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r4=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4
÷
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购电量e4;
20.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r5=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5
÷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年用电量e5。
21.进一步地,当市场主体为电力用户时,还根据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与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确定当年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具体为:
22.对于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小于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的市场主体,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并确定,即:
23.某市场主体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该市场主体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该市场主体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该市场主体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
÷
3;
24.对于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大于或等于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的市场主体,按照如下步骤计算并确定,即:
25.首先,计算剩余分摊总量,剩余分摊总量=上一年度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4+上一年度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5-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大于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所对应的市场主体的实际消纳量;
26.其次,若剩余分摊总量为负值,则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与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相同或提升5~10%;若剩余分摊总量为正值,则按照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越高分摊比例越低的原则进行分摊。
27.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28.本发明提供一种分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确定方法,能准确有效确认不同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目标。
具体实施方式
29.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分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确定方法,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以下对本发明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30.一种分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确定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31.(1)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划分市场主体类型:第一类市场主体为售电企业,第二类市场主体为电力用户;
32.其中,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可划分为省电力公司及配售电公司;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可划分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
33.(2)根据划分的市场主体类型,获取不同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
34.当第一类市场主体为省电力公司时,省电力公司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包括保障供电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及代理购电消纳量目标,其中,
35.省电力公司保障供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1=省电力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中用于保障供电对应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36.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2=省电力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中分摊部分+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
37.当第一类市场主体为配售电公司时,配售电公司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c3=配售电公司购电量
×
全省总量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r;
38.当市场主体为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时,其包括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电力用户的总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6=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5=全省可再生能源总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保障供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1-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2-配售电公司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目标c3;
39.其中,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5为自备电厂企业的非水电自发自用新能源电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4=c-c1-c2-c3-c5;
40.(3)根据步骤(2)获取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目标,计算不同市场主体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
41.其中,当市场主体为省电力公司时,省电力公司保障供电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r1=省电力公司保障供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1
÷
用于保障供电的购电量e1;
42.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r2=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2
÷
代理购电电量e2;
43.当市场主体为配售电公司时,配售电公司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为全省总量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44.当市场主体为电力用户时,通过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r4=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4
÷
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购电量e4;
45.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r5=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5
÷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年用电量e5。
46.另外,上述步骤(3)中,当市场主体为电力用户时,还根据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与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确定当年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具体为:
47.对于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小于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的市场主体,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并确定,即:
48.某市场主体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该市场主体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该市场主体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该市场主体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
÷
3;
49.对于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大于或等于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的市场主体,按照如下步骤计算并确定,即:
50.首先,计算剩余分摊总量,剩余分摊总量=上一年度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4+上一年度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户的非水电消纳量目标c5-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大于当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所对应的市场主体的实际消纳量;
51.其次,若剩余分摊总量为负值,则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值与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相同或提升5~10%;若剩余分摊总量为正值,则按照上一年度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越高分摊比例越低的原则进行分摊。
52.需要说明的是,本发明中未述及的部分,采用或借鉴已有技术即可实现。
53.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发明的限制,本发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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