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届会议上,立法机关通过了 HF322,该法案增加了“最低限额”。离婚案件中每个父母的育儿时间从 25% 增加到 35%。支持者很清楚,他们的目的是进一步实现他们在几乎所有家庭法庭案件中保证平等育儿时间的目标。州长马克代顿认识到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并明智地选择不签署该法案。
由该法案的三位最强烈的支持者——州众议员佩吉·斯科特和蒂姆·马奥尼,以及家长责任中心的莫莉·奥尔森——撰写的最近评论(“孩子们处于平衡状态”,6 月 1 日)值得回应。虽然我们尊重他们的热情和承诺,但我们恭敬地不同意他们的法案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作者声称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裁定“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否则不允许共同监护和平等共同养育子女” ”事实上,法律恰恰相反。
在 2005 年的 Schallinger 诉 Schallinger 案中,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宣布,“既没有不利于共同身体监护的法定推定,也没有反对如果地方法院认为共同监护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则共同监护。”
我们经常看到共同监护是最合适的安排的决定,我们的经验是受到奥尔森组织进行的研究的启发。父母责任中心发现,只有 1% 的案件是由法官裁决的。
此外,它的研究表明,在几乎一半的情况下,父亲获得了至少 45% 的育儿时间。虽然在个别案件中一方认为他或她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但没有确凿的数据表明这些结果反映了大多数案件,或者结果会随着推定的增加而有所不同。
将假定的育儿时间最小值从 25% 提高到 35% 似乎无害。但在实践中,它会对许多家庭产生不利影响,而最有害的影响将发生在最不可能成功的情况下。
根据我们的经验,最可行和最持久的监护和育儿时间安排是在父母自己达成协议时产生的。明尼苏达州家庭法庭越来越多地使用调解和早期案件管理,旨在让父母能够做出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决定。另一方面,假设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决定的万能解决方案,而不是由父母合作完成的解决方案。
增加的推定通常适用于对儿童造成最大损害的情况:在父母无法就监护安排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尽管共同监护权或几乎相等的养育时间变得更加频繁,但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合适的,例如涉及哺乳婴儿、幼儿、家庭暴力、高度冲突和父母疏离的情况。这些案件需要司法干预。法官保留审视每个孩子的情况和独特需求的能力是绝对关键的。
所有主要的明尼苏达州家庭法专业组织都反对 HF322,因为他们认为孩子的最大利益应该支配儿童监护安排的方式被决定。这些组织支持以前减少家庭法庭诉讼的改革,包括加快子女抚养费程序、离婚案件的早期案件管理以及使家庭法庭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更容易导航的新规则。我们认为,良好的公共政策应鼓励父母参与,但也应强调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保护暴力受害者。
代顿敦促在即将举行的 2013 年会议上就一项改善家庭法庭程序中儿童生活的法案进行合作。这个问题激起激情和争议是可以理解的。成功的合作需要相互尊重观点,冷静客观地分析事实,并共同关注孩子的需求。
我们和我们所代表的团体致力于与所有三个分支机构合作政府——立法机关、州长和司法机构——响应州长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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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D. Dittberner 是 Edina 家庭法律师,是美国婚姻律师学会明尼苏达分会和家庭与调解协会的立法主席法院。 Susan M. Gallagher 是 Eagan 家庭法律师,也是明尼苏达州司法协会家庭法部的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