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考虑引入共同养育的概念——不仅要平衡疏远父母的权利,还要确保婚姻破裂不会危及孩子的身体、心理和情感健康。
现行做法是将监护权移交给父亲或母亲,同时考虑到孩子的最大利益。但考虑到与父母一方疏远对孩子的影响,在没有首先考虑共同抚养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父亲和母亲之间进行选择可能不仅违背了孩子的利益,也违背了孩子的权利。
随着 4 月 25 日被标记为国际父母疏远意识日,是时候意识到问题是真实存在的,监护权之争不能再被视为仅仅是“父亲的权利”。与“母亲的权利”相比案子。每个孩子都应该有权得到父母的陪伴,如果他们还活着,即使他们可能不会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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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与父母任何一方的疏远会使孩子更容易辍学、沉迷于犯罪、吸毒,甚至企图自杀。事实上,印度的离婚率正在上升,问题仍然存在,必须找到解决方案。
注意到这个问题,法律委员会审议了“有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监护的法律规定”。并于 2015 年提交报告,建议在与监护有关的法律中加入新的监管章节,并制定共同监护、育儿计划等方面的指引。
关于法律委员会在 2014 年 11 月散发咨询文件后寻求公众的回应,大多数回应的人都支持已经在几个国家实施的联合育儿的想法。
索赔和反诉决策过程的延迟只会增加孩子的创伤、纽带的削弱和疏远。
参与推广这一概念的 Rakesh Kapur 博士说,共享育儿得到了 2003 年《国家儿童宪章》的支持,其中第 18 条规定,“国家承认父母双方在抚养孩子方面的共同责任”。
但是还有许多其他人认为,共享育儿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替代方案,而不是授予一方父母独占监护权,而另一方则拥有探视权。
诚然,不能指望孩子从父亲家跳到母亲家。但这不是要以算术精度在父母之间分配时间,而是要确保与父母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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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共同养育子女的设想是在儿童生活中的事件和事件的决策过程中分担责任和权利。
与排他性监护相比,共享育儿设想为孩子制定育儿计划,考虑到年龄、性别和各种其他因素,确保与父母双方保持平衡。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可能无法长期获得身体监护权,但他有权对孩子做出重要决定。
这个概念似乎在至少两个高等法院(包括喜马偕尔邦)中得到普及,在家庭法院中传播指导方针和制定育儿计划的模型。
2013 年,卡纳塔克邦高等法院裁定父母双方都有权获得监护权,并实施了适合该案件的育儿计划。在某些情况下,共享育儿可能会适得其反,但不应不加考虑地拒绝。
目前,抚养权纠纷的焦点是在父母双方之间做出选择。
考虑到孩子的意愿的诉讼程序的这种对抗性质常常导致孩子对非监护父母的心理辅导和中毒。索赔和反诉决策过程的延迟只会增加孩子的创伤、纽带的削弱和疏远。
应该有一个共同养育的假设,任何父母都有权通过证明它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反对该计划。
(由今日邮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