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商务是指卖方和买方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进行交易的活动,实践中最常见和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的电子商务是B2C,即产品或服务的零售。电子商务可以使很多卖方同时在一个平台销售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不仅可以有多种选择,而且价格透明,还可享受免费送货服务,因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依赖电子商务购物,互联网中介平台成为商户和消费者进入电子商务的准“看门人”。
据媒体报道,我国电子商务当前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是有些电商平台强迫商户在平台之间“二选一”:如果商户在A平台销售产品,就不能进入B平台;如果在B平台销售产品,就得退出A平台。随着政府明确提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如何有效规制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就成为我国竞争法学界和实务界当前白热化研讨的一个问题。
一、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独家交易。独家交易是商事活动中广泛运用的纵向限制,即两个企业间订立协议,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承诺,在某个市场或者某个领域只与对方进行交易,而不与对方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对中小企业来说,独家交易在很多情况下是进入市场的有效方式,有时甚至是唯一方式。但独家交易是排他性行为,根据反垄断主流观点,参与独家交易的一方或者双方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占到30%以上,这种独家交易就会封锁相当大范围的市场,产生严重限制竞争的问题。就我国电子商务现状来说,根据市场调研公司 eMarketer2018 年 6 月的统计数据,我国已明显出现寡头垄断局面,即第1号企业阿里巴巴占 58. 2%的份额,第2号企业京东的份额为 16. 3%,第 3 号企业拼多多占5. 2%。这个结构说明我国电商平台巨头已经产生,且这几个巨头之间的经营规模不平衡。在这种市场结构条件下,如果真如媒体曝光的情况,即大平台实施强制性“二选一”,不仅严重影响平台两边的用户,即商家和消费者,而且鉴于互联网平台驱动着强大的间接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还会严重影响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