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澳大利亚准备推出一项全国疫苗接种计划——目标是 95% 的接种率——雇主和雇员仍然面临着重大问题。
雇主有明确的动机希望员工接种疫苗,以保护客户和同事以及避免潜在的工作场所 COVID 传播的法律责任。
但是雇主可以坚持将疫苗接种作为雇佣条件吗?
这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法律问题,正如最近提交给联邦公平工作委员会的两起不公平解雇案件所表明的那样。两者都涉及到 2020 年的雇主要求接种流感疫苗,以及员工因拒绝而失业。
这两种情况的底线是雇主可以将接种疫苗作为工作条件——但有一些重要的警告。这取决于“平衡”雇主对他人的照顾责任与雇员拒绝的理由以及他们所做工作的情况。
雇主有注意义务
第一个相关案例是公平工作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就儿童保育员 Nicole Arnold 对澳大利亚最大的早教机构 Goodstart Early Learning 提出的不公平解雇索赔作出的裁决。
2020 年 4 月,Goodstart 将流感疫苗接种作为就业条件,但允许基于医疗理由的例外情况。阿诺德反对。在与雇主的通信中,她引用了《圣经》、《纽伦堡原则》和《世界人权宣言》。但她没有给出医学上的理由。她于 2020 年 8 月被解雇
。委员会驳回了阿诺德的申请,理由是 Goodstart 的疫苗接种政策可以合理地履行其对儿童的照顾义务,而阿诺德的拒绝可以说是不合理的。
专员 Ingrid Asbury 裁定:
虽然我并没有说 [Arnold 的] 案子缺乏依据,但我认为 [Goodstart 的] 要求强制接种疫苗的政策在其业务主要涉及照顾儿童,包括年龄太小而无法接种疫苗或因健康原因无法接种疫苗的儿童。
阿斯伯里说,这是一个平衡雇主的注意义务与可能有合理理由拒绝接种疫苗的雇员的需求的问题。她认为没有特殊情况可以裁定阿诺德被不公平地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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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涉及护理助理 Maria Glover 对昆士兰老年和残疾护理提供者 Ozcare 提出的不公平解雇索赔,她自 2009 年以来一直为该机构工作
。Ozcare 每年为员工提供免费流感疫苗接种。 64 岁的格洛弗此前曾因过敏而拒绝接种疫苗,她知道自己小时候接种过流感疫苗会有不良反应。
2020 年 4 月,Ozcare 推出了一项政策,要求其住宅老年护理设施中的所有员工或在其社区护理服务中与客户直接接触的所有员工都必须接种流感疫苗。其原因是感染流感然后感染 COVID-19 的客户面临风险。
它需要医疗豁免的支持证据。格洛弗没有这样做。这导致 Ozcare 从 5 月起不再安排她上班。她于 10 月提出了不公平解雇的要求。
公平工作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仍在等待中。 Ozcare 的律师辩称 Glover 没有被解雇,这使案件变得复杂。但 1 月 18 日的一项初步决定——詹妮弗·亨特专员裁定格洛弗已被解雇——包括与未来拒绝接种疫苗案件的案情有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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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特考虑了一种未来情景(2021 年 11 月),届时在购物中心扮演圣诞老人的男性雇主可能需要接种流感疫苗,“如果有 COVID-19 疫苗接种,也可以接种”。在这种无法保持社交距离的情况下,接种疫苗可能成为工作的“固有要求”。亨特说,在舆论法庭上,这可能不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但是法院或法庭需要考虑上下文。
亨特专员特别指出:
在我看来,该人的角色的每种情况都值得考虑,他们工作的工作场所在确定雇主决定将疫苗接种作为该角色的固有要求是否合法和合理方向。拒绝这样做可能会导致终止雇佣关系,无论员工的原因是什么,无论是医疗原因,还是基于宗教原因,或者仅仅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人。
这一切意味着
什么 这两项裁决归结为雇主可以将接种疫苗作为就业的固有要求,并因拒绝而解雇工人——即使他们有正当理由。但这取决于角色和暴露风险。
如果可以通过保持社交距离和其他措施(例如员工在家工作)将对其他人的风险降到最低,那么解雇拒绝接种疫苗的员工可能会被裁定为不公平。特别是如果他们有充分的理由——那是一种医疗状况,而不是伪法律上的反对意见。这取决于雇主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与雇员索赔之间的平衡。
所以不是很明确。就目前情况而言,雇主采取一揽子政策强制接种 COVID-19 疫苗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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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更大的清晰度
雇主团体想要一个更直截了当的法律环境。正如澳大利亚小企业组织委员会的负责人彼得·斯特朗(Peter Strong)所指出的:
接种过疫苗的员工拒绝与未接种过疫苗的员工一起工作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在法律上和实践上的立场是什么?员工站在哪里?
在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执行反对工作场所歧视的联邦法律)裁定,雇主可以要求所有员工(有一些宗教或残疾相关豁免)接种疫苗才能进入工作场所。
据报道,澳大利亚联邦劳资关系部长克里斯蒂安·波特告诉雇主,政府不会强制要求在工作场所接种疫苗。
这意味着使工作场所疫苗接种政策的合法性更加“黑白分明”需要来自州和领地政府,利用其在工作健康和安全法案下的监管权力。